死亡医院(死亡医院原版文字游戏)
死亡医院
【活动过程】
2006年7月,一位女病人王感到腰部疼痛。因为疼痛还蔓延到了腿部,已经影响到了正常行走,所以去了北京京民医院治疗。当年7月19日,经检查,京民医院医生诊断王为“腰椎间盘突出伴狭窄症”,决定给王静脉滴注,并在其中加入了一种名为“甲氨蝶呤”的药物。
第二天,因为感冒不方便看病,王要求办理从北京京民医院转院到社区服务站打点滴的手续。随后,京民医院出具转出注射证明,要求社区服务站每隔一天为王输入一次含有药物“甲氨蝶呤”的治疗液。
一周后,王因持续发热入住301医院,一个月后出院。医院确认王因甲氨蝶呤副作用出现急性造血停滞。此后两年,王先后到北京积水潭医院、301医院、304医院、武警总医院就诊,病情始终不见好转。
2008年11月24日,王住进了航天中心医院,后来由于病情恶化被转入重症监护室。医院进行了两个多月的抢救,但最终还是没有保住王的生命。2009年2月6日,王被宣告死亡。
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称,王去世前两年,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;这一症状导致了她死亡前一个月的严重肺部感染;然后在去世前三天,她出现了感染性休克,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。王最初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的源头,是京民医院在静脉滴注时给她注射的“甲氨蝶呤”药物。
2007年5月14日,就在王患病期间,丈夫傅某将京民医院告上法庭,索赔130余万元。海淀区医学会和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院承担主要责任。
鉴定还显示,北京京民医院存在三次违规操作。首先,医院违反临床诊疗常规,在未确认王属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情况下,注射了毒副作用较强的“甲氨蝶呤”;其次,医院违反“甲氨蝶呤”原则,在未检查王血常规的情况下,使用可能导致造血障碍的“甲氨蝶呤”;再次,医院在使用甲氨蝶呤之前,没有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签字同意,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。
此外,专家还指出,王短期使用甲氨蝶呤后出现造血抑制副作用,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考虑到王患有“干燥综合征”多年,还可能引起血液系统异常。因此,专家建议法院在40%至70%的赔偿范围内确定责任。
[法律解释]
最终,法院判决北京京民医院按照鉴定结果70%的最高赔偿比例,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近80万,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。宣判后,王的家属认可判决结果,表示70%的赔偿比例是他们能接受的最低比例。